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5〕13号)等规定,切实加强我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现将本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亳州市农业农村局 亳州市财政局
2026年6月12日
亳州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保障建成的工程有效发挥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5〕13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5〕4号)、《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皖农建〔2026〕43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农田输配电以及其他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及养护,保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实行市级监管、县级主体、乡镇落实的工作机制。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对各县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开展相关评价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管护制度,一项目一办法建立健全管护机制,明确日常管理机构(单位)、多渠道筹措落实管护经费、逐项目逐设施落实管护主体、因地制宜确定管护方式、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和维护,对管护人员开展技能培训等,确保工程设施得到有效管护和及时维修。财政部门统筹资金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以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乡镇政府在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中,要明确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方面的履职事项,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
第二章 管护主体与方式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分为日常管护、定期管护、应急管护三种形式。
日常管护是指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巡查发现的损毁、丢失等进行的管护。日常管护一般由乡镇、村级组织开展或农业经营主体自行组织开展。定期管护是指每年结合农业生产需要,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实行的集中管护。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每年要组织相关部门、项目区乡镇按照职责分工,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一次全面排查维护。应急管护是指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导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发生区域性、整体性损毁,无法通过简单维修恢复功能的管护。应急管护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现场勘察后,能采取措施的,要及时组织抢修;短期内无法恢复且符合恢复重建的,纳入以后年度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
第六条 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到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签订移交协议和移交管护责任书。乡镇政府要及时移交到村(居)委会,明确管护人、管护制度,并纳入集体资产台账管理。
第七条 管护主体是指承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巡查、养护和管理的组织或个人。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强化过程质量监督,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设施,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应明确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和管护模式机制。未落实管护主体的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八条 各地可因地制宜选择以下的管护模式,鼓励结合实际,探索创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模式,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行业部门、保险机构等参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
(一)受益主体自主化管护。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按照责权一致、责能一致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并充分征得村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具备管护能力的受益主体作为管护主体。
(二)集体组织网格化管护。对受益范围在行政村内的工程设施,由村级组织承担管护主体责任;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由乡镇政府统筹建立联合管护小组。每个乡镇明确一名监管员,按行政村或连片区域划定网格并配备网格员,形成“1+N”管护体系。各县区要建立网格化管护人员名录,加强管护人员管理。
(三)行业机构专业化管护。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行业机构等方式,对水闸、泵站、电力设施等技术性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设施进行专业化维护,有条件的地方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纳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在项目实施前已委托第三方承担项目运营管理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其承担管护责任。支持县区探索将高标准农田设施依法委托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进行管护。
(四)保险机构市场化管护。鼓励开展工程质量和管护保险,支持县区结合实际探索“保险+管护”新模式,由县区农业农村 等有关部门会同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工程引入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自然灾害损毁保险,引导承保机构提供管护等服务。支持承保机构组织专业力量对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全程监督,开展建后管护,防范工程质量和灾损风险,出现问题及时办理修复或赔付。
第九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保证农田建设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改变或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三章 管护标准及内容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地块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要求,田埂、护坡等无垮塌、损毁等。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沟)、管道畅通,排灌站、蓄水池、农用井以及小型集雨设施、用水计量设施等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保持完好且有效发挥作用,农田防护林林木存活率较高等。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等。
(六)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已建的高标准农田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良好等。
第十一条 管护主体应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对巡查发现的沟渠堵塞、杂草淤积、设备轻微损坏等可自行处置的问题要及时处置,并记录处置情况。对巡查发现的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等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协调解决。对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在质保期内发生损毁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对于超过质保期但在设计寿命期内损毁的,由乡镇政府按有关流程使用管护经费组织维修;对于超过设计寿命期且已损毁无修复价值的,按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处置。
各地要广泛宣传,引导农民自觉爱护农田水利设施,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机电井等设施设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因机械作业不规范、设备使用不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的,镇村应责成相关主体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等造成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损毁,管护主体无力进行大修或重建的,由管护主体报属地乡镇政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应急抢修或恢复重建。
实行灵活用电政策。各县区农业农村局、供电企业及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要建立高标准农田项目协同机制,同步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与配套电力设施建设,协同开展用电设施巡检和安全隐患排查,协调做好农业生产用电服务。供电企业围绕农时生产需要建立农田机井“绿色办电通道”,根据村委会申请,3个工作日内办结减容、减容恢复等停用电手续,避免电力设备长时间空载运行,降低电力损耗。坚持“一井一户”原则规范报装用电,避免同一机井多户爆发性报装用电。
第四章 管护经费
第十三条 各地应统筹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力可能、管护实际需求等因素,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发挥地方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安排高标准农田管护专项资金。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坚持量质并重、保障建设成效、符合有关资金投入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从地方建设投入资金中提取管护经费。具体办法由县级按照因地制宜、从严从紧的原则确定,不得挤占项目实际建设需要。
(三)引导有条件的社会投资、金融机构等投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管护主体可通过自主投工筹资、社会捐赠、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
(四)统筹整合项目结余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入、工程设施运行收益、工程质量保险理赔资金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涉农资金等用于管护。
第十四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直接相关的物资材料、简易管护工具费用及委托服务费、管护保险费、劳务报酬等支出。管护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
县级应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护资金使用范围,依法合规使用管护资金,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乡镇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使用方案,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管护资金拨付乡镇。乡镇应加强管护资金管理,确保管护工作需要。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示,接受审计和群众监督。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强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资金日常监管、预警监控、专项核查,及时查处纠正套取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工作监管,督促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等,会同市级财政部门督促落实管护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全面了解掌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主体整改落实到位,确保各类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乡镇政府要健全问题发现处置机制,规范“村级巡检—问题上报—乡镇核实—问题处置—验收留档”等工作流程,提高设施管护质效。
第十六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日常监测机制,及时督促问题整改,确保各类工程设施正常运行,鼓励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空间位置、管护效果等信息化管理。加强农田后续培肥和质量监测,防止地力下降。
第十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落实部省有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信息公示制度,对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等信息进行公示,公布社会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评价机制,对乡镇政府履行管护职责情况开展年度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年度管护资金的依据。
第十八条 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成效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等重要依据。对管护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等不良影响的乡镇,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区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 各县区已建成的未上图入库的农田水利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亳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